建材行业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的行业之一。据统计,《反垄断法》实施14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处垄断协议案件218件、罚没金额约62.66亿元,其中建材行业案件25件、罚没金额近14亿元,占比分别约为11.5%和22.3%。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反垄断执法机构持续强化反垄断监管。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今年8月1日开始施行,我国正式进入新反垄断时代。
在国家持续强化反垄断的背景下,如何做好反垄断进行合规建设,是建材行业尤其是水泥、混凝土、玻璃等子行业迫切需要关注与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
反垄断强监管 行业应警钟长鸣
近日,在由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建材报》社主办的“公平竞未来——建材企业适用新垄断法会议”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反垄断事务部主任杜广普表示,反垄断执法机构近年来对建材行业垄断行为的处罚金额记录一再刷新,直接原因在于水泥等建材企业的体量往往比较大,而《反垄断法》规定的处罚机制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且一般情况下,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可能面临的罚款并非其他法律中常见的数额区间(如50万到100万元)或上限(如300万元),而是以涉案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作为计算基数,处以销售额1%到10%的罚款。这也意味着,一旦实施垄断行为而面临处罚,则涉案企业的营收规模越大(特别是在集团公司涉案的情况下),其面临的处罚金额可能就会越高。根据《反垄断法》新增的特别威慑条款,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罚款甚至最高可达涉案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的50%。
会议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调研员赵跃程表示,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反垄断执法部门会严格遵循《反垄断法》,从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经营者能否对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态、市场变化等情况,来判定行业、企业是否有涉案的协同行为。
除企业可能面临处罚外,本次《反垄断法》修订还引入了对个人责任的规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罚制”向“双罚制”的转变,进一步提高了对垄断协议的威慑力。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强调,《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的义务和责任拓展到了“组织者”和“实质性帮助者”。《反垄断法》新增“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规定,可以应对包括建材行业垄断协议在内的情况复杂性。经营者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往往需要借助其他企业在信息传递、策略协调、实时监测、防止作弊、施加惩戒等方面的帮助作用。《反垄断法》施行之后,垄断协议的义务和责任主体不再限于协议当事人,而是拓展到垄断协议的组织者、实质性帮助者,有利于周延地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达成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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