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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产品质量法,湖北黄冈一建材公司被罚没2.66万

   2024-06-07 潇湘晨报 90 0
核心提示:湖北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黄冈尚铂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产品质量法被罚没266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当事人:黄冈尚铂建材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

 

湖北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

黄冈尚铂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产品质量法被罚没266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当事人:黄冈尚铂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941DU5N

住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街道东门路xx号君城紫金城

法定代表人:付*公民身份证号:xx052719810xxxxxxx

2023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材产品及其它产品质量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对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碧桂园磁湖半岛项目中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立网(商标:恒迈,规格型号:ML-6m×1.8m)进行执法抽检,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武汉)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3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黄市监检鉴结〔2024〕3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未申请复检。

2024年4月2日,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马彪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

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授权杨旭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山东滨州恒迈尼龙化纤制品有限公司购买密目式安全立网[商标:恒迈,ML-6mX1.8m(2.0kg阻燃)]2050张,购买单价为10元 /张,货值金额为20500元,销售到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碧桂园磁湖半岛项目F01-03-02标段使用,销售单价11.5元/张,销售总金额为23575元,利润1.5元/张,获利金额3075元,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武汉)对当事人销售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检验,检验检测结论:按照GB 5725-2009《安全网》进行检验检测,耐贯穿性能、耐冲击性能和标识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检程序、抽样代表性、检验检测结果均无异议,当事人销售的该批密目式安全立网已经在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碧桂园磁湖半岛项目F01-03-02标段使用完毕,并积极配合碧桂园磁湖半岛项目部工作人员,已拆除该批密目式安全立网,消除了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黄冈尚铂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付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杨旭《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授权委托相关情况的书证。

2. 《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材产品及其它产品质量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份/8张、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1份(20231113001),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碧桂园磁湖半岛项目F01-03-02标段中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立网商标:恒迈,ML-6mX1.8m(2.0kg阻燃)进行执法抽检的书证。

3.《询问笔录》2份、《黄石大项目经理部安全网采购明细表》1份、《购销合同》、《关于碧桂园·磁湖半岛F01-03-02地块阻燃密目式安全网的相关情况说明》1份、《黄冈尚铂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向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碧桂园磁湖半岛项目销售密目式安全立网的数量、价格、利润事实情况的书证。

4.《检验结果告知书》(黄市监检鉴结〔2024〕3号)1份、《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W1921-2023)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密目式安全立网,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武汉)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的书证。

5. 《安全网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山东滨州恒迈尼龙化纤制品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3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向山东滨州恒迈尼龙化纤制品有限公司购买密目式安全立网数量、价格的书证。

6. 黄冈尚铂建材有限公司关于碧桂园·磁湖半岛F01-03-02地块阻燃安全网整改回复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密目式安全立网已经在碧桂园·磁湖半岛F01-03-02项目中使用完毕,当事人积极配合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将该批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4年5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85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没收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案件查办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主动拆除该批不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立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结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该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立网已使用完毕,其特质属于一次性产品,无法进行重复使用,已无法没收,等情况,经研究,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处销售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3575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75元;

合计罚没款26650元。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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