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向
哈尔滨刻勤建材有限公司
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哈尔滨刻勤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3MA1BREDM7F)
我局因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有关税务文书,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副501号)领取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处〔2024〕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处〔2024〕148号
哈尔滨刻勤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3MA1BREDM7F)
我局(所)于2021年7月29日至2024年4月3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新区哈双路与绥化路交叉口壹品新境6栋1-2层02号房)2019年9月20日至2021年6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普通发票113份,发票代码023001900104,发票号码07986376-07986400,09909879-09909903,15702731-15702755,19487625-19487649,15493818-15493830。合计金额10,230,166.76元,税额299,988.09元,价税合计10,530,154.8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非正常(走逃失联)状态证明资料、增值税普通发票数据查询(发票开具明细)、申报资料、受票单位协查回函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明显不符的发票行为(普通发票113份,发票代码023001900104,发票号码07986376-07986400,09909879-09909903,15702731-15702755,19487625-19487649,15493818-15493830。合计金额10,230,166.76元,税额299,988.09元,价税合计10,530,154.85元),定性为虚开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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